原告赵某,男
被告王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6月2日晚上19时10分,在本市X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X作业车与原告驾驶牌照号为沪ZZ小客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6月23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400元、医疗费人民币333元、误工费人民币11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2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