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XX村,现住上海市XX号XX室。
被告上海XX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号XX楼,主要经营地上海市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6月15日前给付原告XX、x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金共计人民币27,432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6元,按审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51元,由被告上海XX酒店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敏
书记员钱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