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XX,系本案原告。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XX,系本案原告。
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XX幢,经营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XX、XX、x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的租金x元,此款于2010年6月24日前支付;
二、被告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X、XX、XX延期付款滞纳金3000元,于2010年6月24日前支付;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于2010年6月24日前直接支付于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孙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