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吴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略)-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杨新堂,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X号。
代表人别某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钟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田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田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别某成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