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曾用名李某谷),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9年12月,被告人盛某某将流浪智障妇女无名氏领到家中,同居期间,用铁链将其拴住,先后囚禁于本市东城区X村、雪枫路、光明路永煤体育场南侧住处,在拘禁过程中,盛某某对被害人无名氏进行殴打和虐待。2009年12月16日凌晨,被害人无名氏在被拘禁过程中冻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盛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永城国家基本气象站证明、处警经过、永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书、永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证人李XX、董X、盛XX、朱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盛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Ο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