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艳红、吴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给郭××介绍男朋友为名骗取其钱财。期间刘某某虚构一名男子与郭××谈朋友,并利用手机的魔音功能多次冒充该男子与郭××通电话发短信,以各种理由先后骗取郭××现金七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郭××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证言、其他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只骗取郭××x元;此外,还借了郭××x多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给郭××介绍男朋友为名骗取其钱财。期间刘某某虚构一名男子与郭××谈朋友,并利用手机的魔音功能多次冒充该男子与郭××通电话发短信,以多种理由先后骗取郭××人民币x元。后被郭××识破,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前退还郭××人民币8000元,剩余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刘某某虚构一名男子与郭××谈朋友,并利用手机的魔音功能多次冒充该男子与郭××通电话发短信,以多种理由先后骗取郭××人民币x元。
2、被害人郭××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实:刘某某以给郭××介绍男朋友为名,先后骗取其x元。后被郭××识破,刘某某于案发前退还郭××8000元。
3、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赵×发现刘某某给郭××介绍的男朋友的电话号码为刘某某新用的电话号码,后将刘某某揭穿。
4、中国建设银行洛阳分行业务查询对私明细查询结果、对公活期存款帐户明细账、存款凭条;交通银行洛阳分行个人存款回单、对私外部帐户账务历史查询记录。
5、其他书证。
6、被告人刘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郭××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