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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付某,女,19**年*月**日出生,*族,原岳阳******总厂职工,住(略)***路*****号。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岳阳市**厂下岗职工,住(略),系付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陈莉花,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名岳X五一七橡胶总厂),住所地岳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族,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住(略)***路*****区*栋*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路*****区**栋*单元*号。

申请再审人付某与被申请人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一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略)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付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岳中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付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某某,三五一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再审过程中,付某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称:“经法院主持调解,我与际华三五一七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付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付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7)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铁霞

审判员贺冀平

审判员邓怡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许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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