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甲,男
被告徐某,女
被告薛某乙,女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薛X(2008年2月14日去世)与被告徐某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本案原告薛某甲、被告薛某乙,上海市X路X弄X号底层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薛X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薛X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底层房屋产权归原告薛某甲所有;
二、被告徐某、薛某乙放弃上述房屋产权;
三、被告徐某在上海市X路X弄X号底层房屋内享有终身居住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