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本案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乙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