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唐某、邓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邓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邓某乙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唐某、邓某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