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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平洲区平东经济联合社与南海市平洲海天贸易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8-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3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南海市平洲区平东经济联合社,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平东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职务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顺成,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健中,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南海市平洲海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永安路海天商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是被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柳军,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海市平洲区平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南海市平洲海天贸易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3年5月8日作出(2003)佛中法立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南海市平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平东路段”的土地一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府国用(94)字第特X号,地籍号:(略)]。因原、被告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于200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为了更好地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为由,请求解除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平东路段”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府国用(94)字第特X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财产的查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南海市平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平东路段”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南府国用(94)字第特X号,地籍号:(略)]的查封。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杨桂明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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