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溆浦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身份证住(略),现羁押于溆浦县公安局看守所(略):x。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溆浦县X镇中学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10)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上诉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丁某某与刘某甲于2008年年7月相识并恋爱,同年11月7日经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福。婚后双方经常因经济问题发生吵架。小孩出生满月后,丁某某与刘某甲又发生吵架,丁某某便带小孩回娘家居住。刘某甲经常到丁某某娘家吵架要小孩,丁某某将小孩送到刘某甲家,自己仍在娘家居住。2009年9月1日,丁某某回溆浦县双井田头加油站工作后,刘某甲又经常到加油站找丁某某吵架,并多次将丁某某打伤,丁某某因此辞掉了加油站的工作。2010年4月9日,丁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小孩刘某福,由刘某甲承担抚养费。同年4月16日,刘某甲遇到丁某某,对丁某某实施了向其口中灌农药的行为。现刘某甲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另查明,丁某某与刘某甲有夫妻共同财产被褥4铺、床1张、VCD机1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9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某某与刘某甲自愿离婚;
二、小孩刘某福由丁某某抚养,如刘某甲被判处刑罚,刘某甲服刑期间的抚养费免于支付;刘某甲服刑期满后,刘某甲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另行协商解决;
三、共同财产被褥二铺、VCD机一台归丁某某所有;床一张、另外被褥二铺归刘某甲所有;
四、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丁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刘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