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纺联集团六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骆文虹,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桂城百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南海区X路X排X座201。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育华,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伟东,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青岛纺联集团六棉有限公司(以下称六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二○○二年一月七日,南海市桂城百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百杰公司)与六棉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六棉公司供给百杰公司规格为(30s/2+30s)×(30s/2+30s)96×72×52”的莫代尔涤棉布(莫代尔占40%,精梳棉占45%,涤纶占15%)(略)米,按布样生产;每米12.70元,总金额(略)元;于同年三月十日前在佛山市棉纺厂交货,按国家标准一等品验收,质量异议期为货到30日等。合同签订后,六棉公司于同年三月十三日、十五日交付给百杰公司(略)米莫代尔涤棉布。同年三月二十七日,百杰公司付给六棉公司货款(略).48元。百杰公司委托佛山南方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方公司)对上述坯布进行磨毛染色后,发现布匹存在质量问题。同年四月十日,百杰公司向六棉公司发出传真称:经抽验送南方公司染色、磨毛,发现有很多断纬断经现象,速派人处理。同月十七日、二十六日,百杰公司致函六棉公司称:成品布存在分散性跳纱、断纬断经现象,主要原因是织疵。同年五月二十四日,百杰公司致函六棉公司要求其赔偿(略).38元、退回4618米布。六棉公司对上述函件均未予处理。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百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六棉公司赔偿损失(略).45元,并负担诉讼费。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广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了一份《分析意见》,内容为:百杰公司送来三块梭强印染布,外观检查布面呈分散星跳纱疵点和同直向纬纱连续断纱疵点。星跳疵点产生原因属织造中形成,纬向单纱连续断疵是该布的结构与进行磨毛的工艺可行性、适宜性有较大的关系。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百杰公司、六棉公司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六棉公司交付的货物经广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定为主要疵点是分散性跳纱、珠网、开车路、稀密路等质量问题,未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一等品要求,因此,造成百杰公司与顺德市嘉意洋服有限公司(以下称嘉意公司)的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尚余7552.8米的布无法销售,六棉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应退还该未销售的布款及支付染费,赔偿百杰公司应得到利润及所付检验费。另因百杰公司与嘉意公司的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百杰公司赔偿(略)元给嘉意公司,此损失百杰公司提出应由六棉公司承担,其意见予以采纳,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六棉公司提出无收到百杰公司的质量异议书,且百杰公司的《检验报告》的结果没有意义等抗辩意见,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六棉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六棉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百杰公司的赔偿金(略).45元(其中布款(略).56元、染费(略).64元、应得利润(略).25元、检验费3640元、赔偿金(略)元)。案件受理费9716元,由六棉公司负担。
上诉人六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检验报告》的检验对象是染色布,而非六棉公司提供的坯布,依据的是印染布的行业标准,而非坯布的检验标准,本案标的物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正确的抽样基数应是(略)米、393匹,抽样数量应为50匹、1829米,但报告的抽样基数是4618米,样品数量1米2块,不符合(略)《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查表》的规定,检验方式亦是单方送检,故该报告与本案无关。百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六棉公司已收到其所发的传真,其提供的电话局的费用清单已过举证期限,应不予质证,应认定其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六棉公司已申请对坯布进行鉴定,若坯布已不存在,则百杰公司认可六棉公司提供的坯布的质量,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印染布的主要疵点是断纱,百杰公司提供的传真件亦提出断经断纬问题,这与磨毛、染色的工艺可行性、适宜性有较大关系,质量问题是由此造成的。假设坯布存在质量问题,百杰公司未进行检验即投入使用,由此扩大的损失应由百杰公司自行负担,判令六棉公司承担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更何况所谓的损失是由百杰公司单方计算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百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诉讼费。
上诉人六棉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未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百杰公司答辩称:百杰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向六棉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检验报告证明六棉公司提供的布存在分散性跳纱、珠网、开车路、稀密路等质量问题,是属于织造过程中产生的,但六棉公司拒绝处理质量问题。因布的质量问题,造成百杰公司无法履行与嘉意公司签订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六棉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百杰公司未为其辩解提供新的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百杰公司、六棉公司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三十日的质量异议期限,百杰公司收货后应在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百杰公司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邮电收费清单,该清单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清单证明百杰公司于二○○二年四月十日向六棉公司发出了传真,而六棉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未收到传真,且传真内容并非质量异议书,应认定百杰公司在此日向六棉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据该传真,百杰公司于染整前已对坯布进行抽检,其未向六棉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应属认可坯布的质量符合双方约定才进行染整;且该传真仅向六棉公司提出布匹存在断经断纬问题,而未提出其他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的规定,买受人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两部分:其一,具体地指明其瑕疵之所在。其二,表示不承认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如质量瑕疵有数种时,应分别通知,否则,就未通知的部分丧失权利。因此,百杰公司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对分散星跳疵点未提出质量异议,其应丧失就该质量问题进行索赔的权利。据百杰公司提供的《分析意见》,造成断经断纬疵点的原因与进行磨毛的工艺可行性、适宜性有较大的关系,并非织造中形成,与六棉公司无关,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六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六棉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南海市桂城百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716元,共(略)元,由南海市桂城百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夏新洪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碧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