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甲,男,1963年1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乙,男,1974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1963年11月出生。
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邵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某、邵某乙、谢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胡某某、邵某乙、谢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建筑工程款8300元。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邵某甲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国庆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张倩
二0一0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