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李某某,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伟,北京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夏邑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会亭镇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1978年至今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3、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继超、李某某,被上诉人会亭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韩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于1978年起被被告聘用为临时工,每月发放原告工资30O元。2O05年10月27日,中共夏邑县委、夏邑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