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X村某号。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X街某号,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刘A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被告刘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给付刘A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刘A十八周岁时止;被告刘某每月单周星期天上午八点三十分到原告处接刘A,晚上六点三十分之前将刘A送回原告处。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