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倪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黄某民
审判员王蓓蕾
代理审判员朱强
书记员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