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夏天,某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丙伙同丁X,经预谋后,以丁X被绑架需要拿钱赎人为由,诈骗其女友赵某丁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丁陈述、被害人领走赃款的领条、张某丙的原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丙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