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曾用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贺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3日凌晨3时30分左右,被告人贺某窜至永城市X镇“蜘蛛”网吧,以查监控为由,在该网吧收银台抽屉内盗窃现金1550元整。案发后,赃款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XX的陈述、证人刘某、王XX的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贺某在网吧内盗窃时的监护录像的光盘、被告人贺某指认盗窃现场及赃物照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贺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陈素霞
二Ο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