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某某。
原审原告陶某某。
原审原告杨某某。
顾某某、陶某某、杨某某与马某某、荆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月6日,顾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某某申请再审称,其也尽了赡养、照料母亲的义务,其母亲生前也曾答应给予其部分系争房产,原判在处理遗产继承纠纷中未考虑其应得利益,特申请再审,请求再审中能够重新分配遗产,对其应得利益给予合情合理的保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判以被继承人陶某珍生前所立遗嘱为基础,分配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遗产,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的遗愿,也合乎法律规定。顾某某在不能举证证明涉案遗嘱无效或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利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要求重新分配遗产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顾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曦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