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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九洲生殖医学门诊因诉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九洲生殖医学门诊,住所地登封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门诊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冯某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登封市X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耀明,登封市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牛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登封九洲生殖医学门诊因诉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12月16日早上7点5分左右,第三人牛某从家中前往原告处上班途中,行至告城桥北一百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第三人母亲乔朋向被告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0年11月9日受理后,经调查审核,并向原告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豫(登人劳)工伤认字(2010)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4月11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作出登政行复决字(2011)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豫(登人劳)工伤认字(2010)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第三人牛某与原告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牛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提供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第三人是在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至于原告认为被告所采用的证人证言虚假,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告知诉讼权利,程序违法的问题,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为前置程序,原告称被告只告知可以行政复议,没有告知诉讼权利的该项理由同样不能成立。综上,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11月22日作出的豫(登人劳)工伤认字(2010)X号工伤认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登封九洲生殖医学门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原审第三人事故发生时几名证人均不在事故现场,且事故发生地点不在原审第三人上班正常路线,事故发生时间也并非原审第三人上班时间,所以不能证明原审第三人是在上班途中。2、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错误。登封九洲生殖医学门诊是医疗执业许可证上的名字,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登封市X区九洲生殖医学门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才是真正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名称;3、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未告知上诉人如不服工伤认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仅告知上诉人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属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1、原审第三人牛某系上诉人登封九洲生殖医学门诊处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牛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依法属于工伤。3、上诉人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牛某发生事故时不是在上班途中,应承担举证责任。4、上诉人称我局认定主体与上诉人营业执照名称不符,其不能作为认定用人单位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5、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牛某的答辩意见与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牛某系上诉人登封九洲生殖医学门诊处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诉人虽认为被上诉人牛某并非在上班途中受伤,但其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故被上诉人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告知上诉人行政复议权利而未告知行政诉讼权利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三、被上诉人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工伤认定中认定的主体名称虽与上诉人营业执照名称不符,但上诉人承认该认定名称是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且该名称与上诉人公章名称一致,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不存在认定主体错误问题。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登封九洲生殖医学门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石伟

审判员何信丽

审判员张启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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