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郑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丙,郑州市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史广松、赵某丁,郑州市X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因被上诉人王某诉其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丙、谷某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伟
审判员张启
代理审判员周建强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