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俞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秦征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8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俞某。婚后不久,双方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为儿子的抚养问题再次发生争执,原告遂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俞某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俞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俞某随被告俞某共同生活,原告朱某应自2010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俞某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秦征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