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华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乡县经济开发区X路X号华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湖南华良电器害业有限公司会计。
申请人湖南华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BB/x,出票人为湘乡幸福树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南省正东家电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行湘潭分行湘乡支行,出票金额为x元,申请人为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华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公告费)1000元,由湖南华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兵辉
审判员王许强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O一O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陈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