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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二队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二队。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车队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崔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二队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前赔偿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二队保险金人民币1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1元,由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二队负担人民币230.50元,退还原告上海某汽车运输二队人民币230.50元。

三、双方对本次保险理赔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7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仁年

书记员蒋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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