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XX,男,永寿县人,系刘某朋友。
被告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锋英,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
本院再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陕西奉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左广利
审判员倪治国
审判员刘某龙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