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徐汇区X路。
被告梅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X与被告梅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裕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被告梅XX、被告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自2009年4月起原告离家出走,遂即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仍然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梅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虽为生活琐事有过争执,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仍然与原告沟通,不同意离婚。愿意继续加强沟通来改善夫妻关系,要求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名周X。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致夫妻间产生隔阂,2009年4月起原告离家出走,原告曾诉讼本院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各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事务而产生隔阂,原告曾诉讼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后夫妻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了缓和,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望被告以实际行动处理好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X要求与被告梅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X、被告梅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裕明
书记员钱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