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石艳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石艳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甲与沈某、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30日,杨某、张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2)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某的委托代理人石艳丽、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程序中杨某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