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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沈某、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石艳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石艳丽,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刘晓秋,河南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甲与沈某、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30日,杨某、张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2)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杨某的委托代理人石艳丽、张某甲,沈某、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审程序中杨某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涛

代理审判员范艳宏

代理审判员张某乙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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