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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忻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xx,女,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xx与被告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于2006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肖x。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在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逐渐为子女抚养,生活支出等诸多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忻xx辩称,原告脾气暴躁,而被告性格内向,不是像原告说的像个泼妇。现愿为夫妻关系的改善,克服自己的不足,共同搞好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2006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肖x。婚初双方关系尚可,现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愿为改善夫妻关系继续努力。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近来,为家庭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现被告要求和好应有积极地行动,原告也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都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遇事加强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有望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肖xx要求与被告忻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芳芳

书记员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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