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郁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室。
被告施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号。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郁XX诉被告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在业务交往中被告结欠原告人民币x元,并于2008年11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结欠郁XX人民币壹万元正”。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施XX于2010年5月10日前归还原告郁XX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9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华
书记员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