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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曾用名周某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彦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某,被告周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5月26日,被告找到原告称手头有点紧,需要用钱,要向原告借款4500元。原告考虑到朋友关系,便借给被告4500元,并有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承诺过两天就还钱,但事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一直推托,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00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张。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没有借过原告的钱。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安金玉的证明,安金玉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玩游戏,但被告向原告打欠条的事不清楚。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称此款是打苹果机赌博输给原告的钱,欠条是在其喝酒喝多的情况下打的。

证人安金玉仅证明被告在原告处玩游戏,但对被告向原告打欠条的事不清楚。其证言不能证明欠条上的款是被告打苹果机赌博输给原告的钱及欠条是被告在其喝酒喝多的情况下打的。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秋兰肆仟伍佰元。周某勇。2008.11.21”。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5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称此款是打苹果机赌博输给原告的钱,欠条是在其喝酒喝多的情况下打的,其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还款的请求正当,应予以支持。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周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四千五百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彦鹏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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