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12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在杏花营往西的公路上,拦截被害人祁××驾驶的货车,以祁驾驶的汽车轧住石子打伤人为由,敲诈现金600元。
2009年12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开尉路仙人庄段,拦截被害人李××的货车,以同样的手段敲诈现金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害人祁××陈述;被害人李××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李××、韩×证言和辨认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敲诈公民私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