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752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7年2
月19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7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