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03.18.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七五二號裁定
时间:2008-03-18  当事人:   法官:畢乃俊   文号:96年度簡字第00752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752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工保險局間因勞保事件,對於民國97年2

月19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75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簡信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