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5年4月至2008年10月任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主任,2000年至2005年兼任南阳市卧龙区X乡X村潦白组组长。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8月1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8月2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四日作出(2010)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8月18日止。)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侵占x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怡琳
审判员史云峰
审判员王某金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