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2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2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西华县X镇西关李X经营的饲料店,假冒周口市川汇区农业发展事业部的部长,以新农村连锁管理委员会新农村发展事业部的名义与李X签订了加盟协议,诈骗李X加盟费44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款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的陈述,证人马XX的证言,周口市川汇区工商局证明和退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将款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