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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幸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该公司创意总监。

委托代理人赵德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幸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昱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幸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收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董文涛

代理审判员贺雪文

书记员苏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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