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南十里铺储运仓库。
法定代表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上诉人郑州南十里铺储运仓库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南十里铺储运仓库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