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广西那坡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46岁,那坡县林业局干部(系原告黄某乙丈夫)。
被告那坡县X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该所第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那坡县工商局干部。
案由:交通行政赔偿纠纷。
原告起某某,2009年6月8日下午5时40分,本人驾驶自己买不到一个月的新车拉家属前往隆平村交利屯老家庆贺公公生日,当行至科冬路段时,被被告工作人员拦住(略),并处于4500元罚款,同时制作了桂L运政罚字(2009)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退回原告所交的罚款4500元,并赔偿车辆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名誉、精神损失费x元。
被告辩称,原告当天驾驶车辆搭了几个人,涉嫌营运,而将其车辆暂扣,但由于当时没有取足证据就作出了处罚决定,我们认为,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妥,存在不足,我们同意退回罚款。至于原告要求赔偿名誉、精神损失费等各种经济损失x元太高,我们可酌情给予一些实际补偿。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那坡县X路运输管理所偿付原告黄某乙车辆被扣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岑忠
审判员卢斌
审判员岑德文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