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男,现年60岁,汉族,村民。
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某某,女,现年62岁,汉族,系王某甲之妻,村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太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太康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太康县X乡人民政府干部。
一审第三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第三人之父。
上诉人王某甲、郑某某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