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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苏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全民,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苏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09年11月2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座落于临颍县人民医院家属楼X号楼二门洞四楼两侧的诉争房产为双方共有房产,并由双方分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6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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