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友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德义,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杰,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炎鑫(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智达,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友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驳回被上诉人炎鑫(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上海友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炎鑫(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友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签署之日起10日内向被上诉人炎鑫(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损失23,950.24美元,逾期履行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1.04元由被上诉人炎鑫(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3.0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521.53元,由上诉人上海友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明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某和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