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略)。
案由:合伙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民三人合伙承建郴州机务段段某等四家住房,当时原告出资6000元,后因合伙人意见分歧,原告要求退伙,经三方协商,被告同意原告退伙并同意将原告出资金额退还,当时因被告资金困难,被告给付原告2360元后余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欠原告3640元,后经多次换具,2009年元月24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注明:“今天欠到曹某某现金3640元,已付800元,下欠贰千捌佰肆拾元”,后经原告催收未果,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欠原告曹某某2840元,由被告陈某某在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曹某某1400元,余款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原告曹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3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小明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