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196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X镇帽子岭二矿。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矿矿长。
被告袁某某,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镇帽子岭二矿、袁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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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小红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