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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资兴市三都帽子岭煤矿、袁某林工作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196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泽任,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兴市X镇帽子岭二矿。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矿矿长。

被告袁某某,男,196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资兴市X镇帽子岭二矿、袁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小红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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