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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原雕塑诉郑州双泉农庄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钟某。

被告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告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诉被告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的负责人耿景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被告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诉称:200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就残疾人花卉培训基地一事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有偿给原告提供种植花卉教学实验等用地。原告每年分两次交付租金给被告,并约定如原告拖欠被告租金超过三个月,被告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原告承担。2009年5月,因被告法人代表赵天才长期不在农庄,致使原告不能按期交纳租金,2009年7月25日,赵从老家回到农庄,原告在7月26日交付了剩余的下半年租金。但因被告要求合同外增加水费问题,双方发生口角,被告先后于2009年7月27日、28日连续两天给原告下了两个终止合同的通知。然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履行合同的最后期限为2009年8月1日,原告在7月26日就已经向被告交付完毕,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但被告在接受租金后发出的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致使原告无法正常施工,学员无法上课,教师无法工作,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2009年下半年教师工资x元;2、依法确认被告于2009年7月27日、28日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单方终止合同;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下半年教师工资x元没有依据;3、原告严重违反合同,被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日,原告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与被告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有偿给原告提供有关残疾人花卉培训、种植、教学实验等用地,原告每年分两次交付租金给被告(签订合同之日交付租金的1/2,六个月结束之后交付1/2),并约定如原告拖欠被告租金超过三个月,被告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原告承担。原告按约定将租金交纳至2009年5月1日。后双方因其他纠纷,被告先后于2009年7月27日、28日给原告出具了两个终止合同的通知。2009年7月28日,原告交付了剩余的下半年租金。现原告以其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但被告发出的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2009年下半年教师工资x元。

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交付了2009下半年的租金1600元,后又将租金继续交纳至2010年5月1日,在庭审中,双方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有关残疾人花卉培训、种植、教学实验用地的租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后双方因其他纠纷,被告于2009年7月27日、28日给原告单方面出具了终止合同的通知,但2009年7月28日,原告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及时交付了下半年租金,后又将租金继续交纳至2010年5月1日。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是2009年8月1日,被告于2009年7月27日、28日单方面出具的终止合同通知显属不当,但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并没有因此而解除,而是处于继续履行状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原告郑州中原雕塑书画装裱学校负担635元,被告郑州双泉农庄有限公司负担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唯

人民陪审员宋文云

人民陪审员郭福强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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