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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某甲与尚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某甲。

委托代理人崔玉增,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乙。

委托代理人尚某丙,系尚某乙之子。

委托代理人赵健,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靖某丁。

上诉人靖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玉增和被上诉人尚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尚某丙、赵健和原审被告靖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退还上诉人靖某甲。

审判长张南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吴春哲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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