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湘粤,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智军,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某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左回云、邓晓阳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湘粤、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智军、蔡某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一、胡某某与李某某于1999年3月19日恋爱后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胡某缘。2001年3月15日,双方以家庭共同财产成立了长沙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由双方共同经营管理。2005年11月4日,双方共同取得(略)房产所有权。自2003年,因李某某以自我为中心、独断专行,双方经常争吵,感情日益变坏。两人并自2008年7月开始分居。为减轻双方痛苦,胡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起诉离婚,考虑到女儿年幼,于2009年5月13日撤回起诉。但李某某不思悔改,发展到某日凌晨与某男子在宾馆独处一室的程度,并举报胡某某毁坏其妹妹财物的行为,导致胡某某遭受数月牢狱之灾,并试图借此事剥夺胡某某全部财产。胡某某出狱后,李某某唆使其与前夫所生之子李某中将胡某某打伤。如此种种,李某某的行为彻底伤害了胡某某,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二、海洋食品公司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设立、共同经营的,其全部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公司2009年4月的财务报表显示,李某某单方控制夫妻共同财产达两百多万元。三、李某某的婚前财产由其在衡阳的两处房产实物和一处门面押金15万元构成,其婚前80万元没有计入海洋公司,仍在李某某名下,不应据此扣减双方共同财产。四、胡某某对女儿感情极深,可以全身心爱护和养育,李某某已与前夫生有一子,且成年,李某某有精神寄托和供养人,另外李某某已有55岁,加上患有多种疾病,身体状况不适合抚养女儿,胡某某更适合抚养女儿。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胡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胡某缘由胡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教育费至胡某缘大学毕业时止;3、平均分割(略)房产;4、平均分割长沙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股权;5、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家庭共同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共同享受或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一、李某某与胡某某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李某某不同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首先两人在相识相恋之初,因年龄、家庭背景、经历等各方面的差异,被双方家人反对,但两人顶着所有压力于1999年3月19日登记结婚,还签下绝不背叛的婚姻协议,婚后两人感情也一直很好,并于2002年11月14日共同生育女儿胡某缘。其次,胡某某在结婚之初,是一个没有任何个人资产和背景的青年,是李某某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金优势和优越的背景及经验将其培养出今天的成绩。李某某不仅在胡某某身上出钱出力,还在婚前于1999年3月17日投资给胡某某的父母10万元成立衡阳市鸿才副食批发部,该批发部盈利至今,李某某却并未索要任何回报,所有这些,两人的亲友都是有目共睹的。再次,李某某在胡某某起诉离婚期间多次住院治疗,胡某某曾多次打电话关心,说明胡某某对李某某的感情是依然存在的。在婚姻期间,双方与李某某第一次婚姻中生育的儿子共同生活,一家人感情融洽,在胡某某打伤李某某妹妹妹夫,毁坏其公司财产被拘留时,是李某某积极与其妹妹妹夫说情,并私下掏腰包进行赔偿,使胡某某获得从轻处罚。上述种种,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两人风风雨雨十一年,经历了重重磨难走到今天,实属不易,今天的矛盾只是暂时缺乏沟通,以及生活中的一些小误解和外界因素导致,并没有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二、婚生女儿胡某缘应归李某某抚养。首先胡某缘明确表示要跟妈妈共同生活;其次,胡某某只有初中文化,李某某曾经是老师,文化水平和素养相对于胡某某都要高很多,对于胡某缘将来的教育方面更有优势,更利于胡某缘的成长与成才。请求法院将胡某缘判归李某某抚养,胡某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三、胡某某无权要求平均分割芙蓉区水云间X栋X号房产。胡某某与李某某在1999年登记结婚时,于同年的3月29日共同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从这份婚前协议可以看出李某某在结婚时已有80万婚前财产,胡某某没有任何婚前财产。水云间的房产是李某某从婚前财产中拿钱支付的,胡某某无权要求分割。其次,该房产所有权取得时,李某某的儿子李某中已年满20周岁,对家庭经营也有贡献,退一万步讲,房子也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四、长沙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资产等情况。长沙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5日,注册资金共50万,其中李某某注资46.8万元,李某福注资3.2万,胡某某是没有任何股权的,李某某也是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投资,胡某某也只是以一个雇员的身份在海洋公司工作。海洋公司于2006年在长沙大托镇成立海源饮料配送中心,累计资金200万,该公司注销后,李某某只撤回资金48万,另外152万不见踪影。更有甚者,胡某某在前后两次起诉离婚期间,利用身份之便从公司拿走现金56万元和12张银行卡,开走公司的两台小车,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海洋公司的账务凭证、合同、公章拿走,并转移账款85万元,转移财产共计180万之多。海洋公司现已基本是负债经营,如果要分割的话,只能先申请对海洋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对公司的债务进行分割。更何况李某某的年纪已接近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体弱多病,女儿年纪幼小,均缺乏维持生活来源的能力,望胡某某念及以往恩情,妻儿现状,依法依情依理承担起扶养妻儿的义务。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9日,胡某某与李某某登记结婚,李某某系再婚,并与前夫生育有一儿子李某中。婚后,胡某某、李某某、李某中共同生活。2002年11月14日,胡某某、李某某共同生育女儿胡某缘。在共同婚姻生活中,胡某某与李某某感情较好,家庭和睦。至近两年,胡某某、李某某因在公司经营上存在分歧,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又未能及时沟通,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胡某某认为两人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胡某某、李某某、胡某缘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胡某某与李某某婚前虽然在年龄和背景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双方自由恋爱后,冲破世俗的观念登记结婚,证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胡某某、李某某家庭生活和睦,共同经营公司,并共同生育女儿胡某缘。虽然近年因经营理念不同发生争吵,胡某某并与李某某的家人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出现不和,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和过错,夫妻感情虽出现裂缝但尚未达到完全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强信任与理解,消除误会,夫妻感情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本院尊重双方对婚姻的选择,更希望双方慎重决定对放弃婚姻的选择。故本院不支持胡某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希望双方冷静思考,积极修补感情裂缝,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胡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露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