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X组。
法人代表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
上诉人永州市X组与上诉人熊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评议,于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永州市X组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上诉人熊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州市X组与上诉人熊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X组织双方调解,并制作了(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永州市X组又以同一事实向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再行起诉,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违反了同一事实不能经过两次实体审理的法律原则,故本案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