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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司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67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8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男,1956年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司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8年l0月9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博,被上诉人张某某、司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黄某志

审判员曹爱民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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