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赵某某与王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于2007年3月22日以同意按原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瑞,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李琼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付钦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