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朱某国),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陈某,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行至城关镇X街X路交叉口北侧时,被李某驾驶摩托车带着徐某某撞伤腰部。朱某某很生气,继而双方发生争吵打架,朱某某将李某右眼打伤,致其右眼额窦前壁骨折并凹陷,法医鉴定为轻伤。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审判人员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协议,赔偿李某医疗等一切费用x元,已给付。李某要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某、证人徐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某首先撞伤被告人,对伤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也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穆全宏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